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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典型案例要旨26:竣工验收与工程质量(01-20)

裁判规则编辑部 类案同判规则
2024-11-24
建设工程典型案例要旨26
竣工验收与工程质量

         

01、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的背景下,如何认定建设工程质量?
裁判要旨:
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的背景下,对涉及工程质量实体认定问题的建设工程纠纷,应在鉴别竣工验收与竣工验收备案的不同法律性质并明确建设工程质量验收主体的基础上,回归私法自治领域,在查明合同约定及履行情况的基础上进行裁判。
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核定制时期,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由质监部门组织实施,并由其对建设工程质量核定合格或优良等级,出具评定证书。备案制施行后,建设单位成为组织实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主体,而质监部门从工程质量核定主体转变为质量监督管理主体。竣工验收是对施工单位是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建设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一种确认,具有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其效力及于合同各方。而竣工验收备案仅是对建设单位自主组织的竣工验收行为等进行程序性、形式性的审查。因此,在建设工程质量的实体认定上,竣工验收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其也是竣工验收备案的必要前提和基础。在备案制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作为国家标准,确定了工程质量合格的基本标准,主要条款具有强制性。施工单位必须确保工程质量达到验收合格标准,否则依法不得交付使用。除了国家标准以外,还有由各地、各级行业协会制定的行业标准等。由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对建设工程质量提出了基本的要求,并未限制、禁止当事人就工程质量进行高于合格等级的约定。合同如作这类约定是双方意思自治的结果,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即施工单位除了应当达到备案制下的合格标准,还应达到合同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标准。前者是法定义务,后者是合同义务,施工单位均应切实履行。
案例文号:(2010)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652号
02、建设工程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承包人能否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等主张工程质量合格?——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与吴江恒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工程实际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承包人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等主张工程质量合格的,人民法院不应支持。对于该类工程质量的整改,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由发包人自行委托第三方参照修复设计方案对工程质量予以整改,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交付的建设工程应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及相关工程验收标准。《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
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依据上述规定,工程实际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承包人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等主张工程质量合格的,人民法院不应支持。对于该类工程质量的整改,在双方当事人已失去合作信任的情况下,为解决双方矛盾,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由发包人自行委托第三方参照修复设计方案对工程质量予以整改,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08期
03、未完工程合同提前解除,发包人另行委托第三方施工,并主张原施工人施工的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承担举证责任——肇东鹏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汇聚投资有限公司与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最高院认为,对涉案争议的桩基础工程质量问题,寒地检测中心虽然出具了《主体结构检测报告》,但其在2011年3月25日出具的《证明》、2013年10月25日《复函》及2013年10月29日《回复》中,均阐明其作出的《主体结构检测报告》检测的仅是当时温度、龄期条件下的量合格与否作出任何评价,该检测报告不能推定当时的混凝土强度是否为最终强度,也不能确定混凝土的最终强度。且寒地检测中心《主体结构检测报告》显示的单个构件取样数量及抽检数量不符合建设部《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及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钻芯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技术规程》的规定。对此,住建部在本院原二审期间给本院的函件中也予以确认。监理公司、设计单位及质量监督部门下达的《技术联系单》及处理意见,均是在寒地检测中心《主体结构检测报告》基础上作出,并不属于对争议的桩基础工程质量进行的检测或鉴定。但是,寒地检测中心抽检的23个试件的抗压强度均不符合设计要求,长城检测公司所作的单桩抗压静载实验结果也表明没有达到设计要求。
据此,最高院认为原审认定鹏程开发公司举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桩基础工程质量达到废桩程度,但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证明工程质量存在一定瑕疵,对证据的采信及工程质量的认定并无不当,对双方当事人对原审关于工程质量问题认定错误的上诉主张未予支持。
案例文号:(2015)民四终字第30号
0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主张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证明责任。
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工程已经通过竣工验收,青岛某房地产公司主张工程不符合合同质量约定,应当对其主张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其在诉讼中未能提交相应证据,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判决驳回青岛某房地产公司的诉讼请求。
工程竣工结算通常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为前提。工程竣工验收是在发包人主导下的工程全面施工质量验收,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说明工程的总体质量符合约定或者法定要求。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对工程质量产生争议的,承包人可举证由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各方共同盖章确认的竣工验收报告,或者工程所在地的规划部门所属城建档案馆中留档的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或者发包人出具的竣工证明、交接手续等证明工程质量合格。发包人否认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等证据,主张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对质量不符合约定承担证明责任,提交足以证明实体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事实证据,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的依法判决,警示发包人应当慎重对待竣工验收,不应为了尽快办理房产登记等而草率进行工程验收。
05、工程已竣工验收、全部交付并实际入住后,发包人提出质量异议和未按设计施工异议的诉求不予支持——广元海和洋实业有限公司、四川民正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最高院认为,2015年7月5日,各方组织竣工验收,质量验收结论为全部7个分部质量评定为合格,观感质量评定为好,本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包括海和洋公司在内的各方均签字同意验收结论。2015年8月21日、11月17日,民正公司分两次将四栋还建安置房全部交付海和洋公司。案涉工程竣工验收时,海和洋公司如认为民正公司未按图施工或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本可提出异议或者要求整改,但没有证据证明海和洋公司在竣工验收时提出过异议。二审期间,民正公司代表在《现场勘验表》的签字前附有“该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近4年之久”的内容,不能视为其认可民正公司未按设计施工。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全部交付并实际入住,海和洋公司再提出质量异议和未按设计施工异议,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申60号

06、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对工程组织验收,单方向质量监督部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则质检部门验收报告是否有法律效力。
裁判要旨:
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按照相关施工验收规定对工程及时组织验收,该验收既是发包人的义务,亦是发包人的权利。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对工程组织验收,单方向质量监督部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侵害了发包人工程验收权利。在此情况下,质检部门对该工程出具的验收报告及工程优良证书因不符合法定验收程序,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07、青岛某房地产公司诉北京某门业公司承担修复费用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主张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证明责任。
裁判要旨:
工程竣工结算通常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为前提。工程竣工验收是在发包人主导下的工程全面施工质量验收,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说明工程的总体质量符合约定或者法定要求。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对工程质量产生争议的,承包人可举证由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各方共同盖章确认的竣工验收报告,或者工程所在地的规划部门所属城建档案馆中留档的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或者发包人出具的竣工证明、交接手续等证明工程质量合格。发包人否认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等证据,主张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对质量不符合约定承担证明责任,提交足以证明实体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事实证据,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的依法判决,警示发包人应当慎重对待竣工验收,不应为了尽快办理房产登记等而草率进行工程验收。
08、对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认定,不以发包方是否向行政主管部门完成备案登记作为依据——莆田人和新天地公共设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清远市粤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案涉工程已经过人和公司组织进行验收,确认工程质量合格。关于人和公司提出的案涉工程需要向有关主管部门备案问题,系行政管理要求,是人和公司应当完成的手续。在案涉工程验收并投入使用后,人和公司关于案涉工程需要向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后才视为竣工验收合格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案涉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申251号
09、承包人将未完工工程交付发包人,发包人自行组织完成施工并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集贤县天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成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最高院认为,天一公司为证明其再审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证据一虽记载“各全款购买天水家园的业户因未办理入住手续而未入住”,但不能证明案涉工程未使用。且该证据同时记载“部分业户已经办理房照”,证据二亦有“其中5栋楼已入住”的记载,以上证据恰证明张成宏施工上述工程后已经实际交付给天一公司及案涉工程已入住、使用的事实。二审中天一公司主张对于张成宏撤场后的未完工程,由天一公司自行组织完成施工,故应扣除相应施工费用。天一公司的以上自认,可以证明其在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案涉工程,根据《建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的规定,已构成天一公司免除张成宏对其施工工程存在质量瑕疵的维修或返工义务的情形。综上,天一公司关于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的再审主张,依法不能成立。
案例索引(2021)最高法民申2311号
10、康莉、李国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案
裁判要旨:
工程完工后,未及时验收便进行装修,视为工程交付并验收合格。
案例文号:(2021)豫03民申212号

11、朱新会、张俊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农村自建房未经竣工验收擅自装修入住,且经过了保修期,出现的质量问题不涉及地基基础或主体结构,业主要求进行鉴定的,依法不予支持。
案例文号:(2021)豫03民终899号
12、发包方擅自使用工程,不得再以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襄垣七一新发煤业有限公司、山西七一煤化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林州建筑公司与七一新发公司、七一煤化集团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真实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林州建筑公司于约定期限完成建设施工工程,2015年1月23日,林州建筑公司与七一煤化集团签订《关于新建科技复材体育用品生产项目工程移交的协议》完成涉案工程的移交。《建筑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以及《工程项目内审情况表》针对该案的工程结算款也均有林州建筑公司与七一煤化集团签字盖章予以确认。本案中,尽管未进行竣工验收,但是有证据证明被告七一煤化集团已经实际占有使用该工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
13、建设工程交付使用的条件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而非通过竣工验收备案,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裁判要旨: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系各合同主体基于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自主进行的一种行为。而竣工验收备案并未对工程质量作出任何实体认定,仅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自主组织的竣工验收行为等进行程序性、形式性的审查,备案以供查考的行为。
14、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但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除外。
裁判要旨:
案涉工程交付松溪家园公司后,已经由第三方进行续建,目前已经封顶,可视为发包人已经擅自使用,在该情形之下,松溪家园公司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再则,《结算、付款协议书》第三条第4款载明,本条款确定的结算价款,已充分考虑到松溪家园公司的实际情况、中企建设公司的投入、双方合同约定等因素,付款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抗辩支付。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调整。第五条载明,中企建设公司办理移交后,中企建设公司对该项目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松溪家园公司不得就该项目向乙方主张任何权利。松溪家园公司反诉请求为,要求中企建设公司支付工程质量违约金90万元,并支付整改维修的费用。《结算、付款协议书》是双方对解除原合同,中企建设公司退场以及结算赔偿等事宜签署的约定。松溪家园公司在双方解除《家园.桂花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对质量问题、违约责任等另行作出约定后,又根据已经解除的合同主张违约责任,本院不予支持。松溪家园公司主张的质量问题是可以通过整改维修解决,所需要的是整改维修的费用。在双方签订《结算、付款协议书》之时已经就该问题充分考虑,且明确约定,松溪家园公司不得向中企建设公司主张权利,松溪家园公司再据此要求中企建设公司支付整改维修费用,不予支持。
案例文号:(2019)闽民终1159号
15、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
案涉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已于2017年9月1日交付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因此,倍勤公司在擅自使用案涉工程后又对工程质量提出异议,原审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案例文号:(2020)闽民申2924号
16、发包人超过合理使用期限主张其因工程质量瑕疵遭受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包头市中冶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以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发包人因工程质量瑕疵遭受损失的,承包人应对此承担民事责任。实践中,发包人在超过合理使用期限后,诉请承包人承担因工程质量瑕疵而遭受的损失,但不能提供充足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文号:(2018)最高法民终1110号
17、已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仅存在不显著影响工程运行的待整改问题的,不属于重大质量瑕疵——山西能投光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机电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建设工程完成后,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验收合格,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并已实际移交,能够正常安全运行未发现质量缺陷的,应认定该建设工程合格。即使该建设工程尚存待整改问题,但因该待整改问题未对工程整体的正常运行构成显著的不利影响,该待整改问题不属于重大质量瑕疵,仅属于一般的质量瑕疵。实践中,当事人主张已经验收的建设工程中的待整改问题属于严重质量问题,并以此作为抗辩事由,拒付工程款的,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终250号
18、承包人交付的建设工程应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及相关工程验收标准,工程实际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承包人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等主张工程质量合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
屋面广泛性渗漏属客观存在并已经法院确认的事实,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及其他任何书面证明均不能对该客观事实形成有效对抗,故南通二建根据验收合格抗辩屋面广泛性渗漏,其理由不能成立。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而认为其只应承担保修责任而不应重作的问题,同样不能成立。因为该条例是管理性规范,而本案屋面渗漏主要系南通二建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而形成,其交付的屋面本身不符合合同约定,且已对恒森公司形成仅保修无法救济的损害,故本案裁判的基本依据为民法通则、合同法等基本法律而非该条例,根据法律位阶关系,该条例在本案中只作参考。本案中屋面渗漏质量问题的赔偿责任应按谁造成、谁承担的原则处理,这是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则的。
案例文号:(2010)苏民终字第0188号

19、工程质量鉴定结论为存在质量缺陷,但可以修复,应查清工程修复费用,径行驳回承包人的诉请不当。
裁判要旨:
嘉泰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了施工,原审已对案涉工程进行了造价鉴定、工程质量鉴定。虽原审委托的福建天泽司法鉴定所对嘉泰公司已完成工程的工程质量鉴定结论为“案涉工程已完成工程量的部分构件施工质量存在质量缺陷”,但明确这些质量缺陷是可以修复的,质量缺陷并非工程不合格。原审未对工程修复费用进行评估,径行驳回嘉泰公司的诉讼请求不当。
案例文号:(2019)闽民终1247号
20、虽已取得产权证,但司法鉴定证明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不能视为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
裁判要旨:
张海雷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当事人对涉案工程进行竣工验收,且安翔公司申请对涉案工程进行质量鉴定,鉴定机构出具的《福建安翔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钢结构厂房质量鉴定意见书》证明涉案建设工程存在部分施工不符合规范与未按图纸施工等质量不合格问题。据此,原审认定涉案工程未经双方当事人竣工验收合格,并无不当。张海雷主张安翔公司取得了不动产权属登记证书,应视为其施工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因该主张与司法鉴定证明的事实不符,安翔公司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相关资料与本案无关,原审未予调取,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文号:(2019)闽民再3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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